借貸糾紛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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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怎樣處理
處理借貸糾紛的方式很多,其中最合理的方法就是調解,仲裁,訴訟。調解分為:訴訟調解、人民調解、自行和解;仲裁則以雙方簽訂仲裁協議或借貸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為前提;訴訟則是此類糾紛處理最常見的方式。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處理,都要注意訴訟時效及證據的收集。一般來説,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訴訟時效為自最後一次催告後3年內;如果借條未約定償還期限,也未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那麼此債權的時效為二十年,二十年後則不再受法律保護。
證據主要有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銀行流水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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