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失蹤後借款人向誰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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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活動中,即便是借款雙方打了借條,可由於各種原因,比如:借條內容不完整、借款人到期不還債、借款人失蹤等,債權人時常無法順利的要回債務。那麼,欠款人失蹤後借款人向誰討債呢?其實這個問題也就是在問,債務人消失債權人跟誰要債?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欠款人失蹤後借款人向誰討債

一、欠款人失蹤後借款人向誰討債

1、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2、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又怎麼向法院訴訟呢?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

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後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後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債務人消失債權人跟誰要債

在實踐中,債權人在討債時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具體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四)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借款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催告後、必要的債務履行準備期屆滿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債的關係成立時起超過20年,不予保護。

希望這些知識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作為債權人,當您遇到債務人躲債的情況時,您一定要及時想辦法處理,不要拖延否則很可能會影響您的債權實現。如果您自己想不到辦法解決,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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