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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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是我們在民間借貸中常常會使用的兩種借款書面協議的方式,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借條和欠條常常會認為都是一樣的,其實不然,他們之間有一定的區別,下面請閲讀小編為您帶來的文章,瞭解一下借條欠條的區別是什麼吧。

借條欠條的區別是什麼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着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正在”、“剛剛”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會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時間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係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沒有約定還期,那麼過了兩年之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於,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後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

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結果截然相反。

現在通過小編文章的敍述我相信大家對於借條和欠條的區別都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在上面的文章中小編還為大家列舉了一個實例。大家可以通過實例來更深刻的瞭解欠條借條的關係,若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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