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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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合同履行中有三大抗辯權,即: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哪些

一、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並且在後履行方於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它包含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中止履行,第二個階段是解除合同。屬於具有抗辯權與形成權性質的複合性權利,而且是一種積極性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未約定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沒有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義務的權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屬於延期的抗辯權,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只是暫時阻止先履行一方請求權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先履行抗辯權即歸於消滅,後履行一方應恢復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8 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九條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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