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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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以下區別:
1、時間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有先後履行順序。
2、主張權利的條件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債務或者未適當履行期債務時主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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