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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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區別在於:
1.兩種抗辯權意義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於保護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後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
2.規則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違約抗辯,而先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即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為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3.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對不分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説,都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後履行人有權行使,而不是雙方當事人都可行使。
4.產生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因要求同時履行而產生,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因一方要求負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而產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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