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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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同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各自提供實物、資金或者技術等,一起共同勞動、合同經營的民事主體。那麼,個人合夥的特徵有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這你出有關個人合夥的特徵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個人合夥的特徵有哪些?

1、個人合夥的合夥人為自然人。這一點區別於法人合夥,前者適用《民法典》 ,後者適用《合夥企業法》 。

2、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夥”。這樣,合夥協議被規定為合夥的首要條件。合夥人為達到共同目的而在協商、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就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不僅是合夥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夥人權利義務的依據,併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夥債務糾紛的依據。合夥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夥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夥人依合夥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於合夥均建立於合夥人互相瞭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夥協議,不得隨意退夥,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夥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夥人,也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係,正是合夥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徵的體現。合夥協議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夥和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

3、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合夥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夥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夥得以進行合夥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合夥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總之,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説是沒有限制的。合夥出資構成合夥財產,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享有平等使用權,且合夥人的經營權利不因出資多少而不同。

4、合夥必須由合夥人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係,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夥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夥經營,這是合夥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徵。如公民之間沒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勞動與共同經營,便不構成合夥關係。

5、合夥人必須分享利益,並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合夥經營的利益是合夥人共同追求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分享合夥經營而帶來的利益。合夥期間如出現意外事故等風險,其所受損失由合夥人共同負擔。合夥的對外債務由合夥人連帶承擔,即對合夥經營所欠之債,債權人可向任一合夥人追償,而受追償的合夥人不能拒絕,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額為由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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