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特徵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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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特徵構成有哪些?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特徵構成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的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已經嚴重的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也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被認定為犯罪必定就會承擔有期徒刑,對於不同的案件情況所存在的處罰標準就會不一樣的,其目的性也是為了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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