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借款合同是一樣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借條和借款合同是一樣的嗎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條多用於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後,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借條。即貸款方持有借條,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繫;但借條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繫。

二、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條,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並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條,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條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證明還款的證明力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於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條對於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條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條,並將借條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條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條,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條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後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條,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合同,由於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繫,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後,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在進行借貸的時候,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是籤借條還是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結合自身情況作出判斷,進行選擇。但為慎重起見,也為了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小編建議最好是簽訂借款合同為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