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是否要審查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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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時是否要審查借款用途

借款時是否要審查借款用途

出借人在借款時應注意審查借款的用途,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債權都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

例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借款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無效。

再如,明知對方借款用於賭博、嫖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那麼非但該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出借人還有可能被牽連到犯罪當中。

另外,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法律還規定,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貸有下列情形的應屬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社會非法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融資,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出借人應儘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借款的用途,以便於借款人將借款用於不法活動時,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借款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為了避免糾紛,在借貸前後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注意訂立書面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借據的借貸,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所以,借貸雙方應該就借貸的金額、利息、期限、責任等內容簽訂書面借據或協議。必要時,還可以辦理公證。書寫借據時,要用穩定性能較好的碳素墨水,切忌用圓珠筆,以免時間長了字跡不清。

(二)注意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法定範圍。

法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此限度的部分被稱之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三)避免借貸關係無效。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必須是出於自願,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無效借貸關係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須返還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四)注意擔保行為的規定。

在借貸關係中,僅起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識表示的,才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貸需要保證人的,應在借款協議中明確並經保證人簽字確認。

(五)注意合理合法的催討。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不講信用的人,他們有的到期不還,有的借整還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討,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

(六)注意及時起訴。

借貸雙方權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二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因非法借款用途的借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一些人的燃眉之急,但民間借貸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非法現象以及其他的法律風險,這些都是債權人以及債務人需要注意防範的。實踐中,您在借款給他人時需要對各方面進行審查,不要輕易借款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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