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過程中怎樣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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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討債過程中怎樣申請支付令

討債過程中怎樣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由受理的法院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承擔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支付令的主體是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必須是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2、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經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人不需要再承擔其他對待給付;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支付令必須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不適用公告送達和其他送達方式。

5、債權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後,符合條件的法院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法院會通知不予受理。是否受理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向債權人通知。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權人的申請不成立的,法院將裁定駁回申請,對於作出的駁回申請的裁定債權人不得上訴。

支付令作出後,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不必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實踐中,成為債權債務關係解決的一種快捷救濟途徑,同時提高了法院的辦事效率。

二、討債時支付令應怎麼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總之,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並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實現自己的債權。至於在討債過程中怎樣申請支付令,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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