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支付令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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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申請支付令要什麼條件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要什麼條件

(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只能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其他物的給付請求或者行為給付請求,不得適用督促程序。

(二)請求給付的金錢和有價證券已到期並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根據的事實、證據的。尚未到期或者雖然到期,但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適用督促程序。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也就是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肯定。

(四)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督促程序的簡捷性決定了在整個督促程序中,對債務人而言,唯一的權利就是對支付令的書面異議權,如果支付令未能送達債務人,則債務人無法行使其對支付令的異議權,因此,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就成為適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條件。但是,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的,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六)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指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請求的事實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表述。若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七)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支付令申請書後5日內通知債權人不予受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二、借條丟失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一)找證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司法實踐中,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二)偷偷錄音證明借貸事實。但是應當強調錄音取得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要注意以下幾點:

1、被錄音者必須是債務人。如果被錄音者不承認是本人,可以申請司法鑑定;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例如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説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

3、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

4、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因此錄音時講話的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5、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應該選擇在一些公眾場合進行;

6、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因為法院或者鑑定機構可能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

7、錄音可以公證。如果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

(三)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作為債權人如果不慎將借條遺失,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訴。因為對方如果察覺借條遺失而賴賬,你只能眼睜睜地喪失訴訟權利。這時你可態度從容地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對方肯訂計劃、籤協議,條件可放寬。

在處理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相關法院申請支付令,至於法律中對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做出的條件限制,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當然,除了申請支付令之外,也可以採取其他的方法來追討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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