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職工借款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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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職工借款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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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夫妻借款紛訴訟主體


對於前述債務法院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其債務性質,則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下:

(一)執行中,對所涉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構首先應依執行依據中的認定作出判斷。

(二)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

(三)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並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並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

2、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

3、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四)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通過聽證審查認定為個人債務呢,在實務中,對於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範圍進行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

1、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2、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於被執行人婚姻關係依法解除之後的:

3、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

4、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

就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來看,需要先區分其中的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畢竟在離婚的時候只需要對其中共同的部分作出承擔就可以了。而具體夫妻離婚債務承擔的操作,法律上面允許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不過協商的結果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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