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楊進利訴檀源木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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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借款合同糾紛】楊進利訴檀源木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4年9月2日,原告楊進利與被告檀源木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因資金週轉,向原告借款25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叁個月,即2014年09月02日至2014年12月01日,借款利率為月息3%,被告應於每月1日前支付下期利息,且約定若被告遲延還款的,每延期一日應當按照應付未付全部本息金額的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被告同意將其價值7800萬元的黃花梨原木和小葉紫檀原木存貨抵押給原告,於《借款合同》中設定了相應的抵押條款並附有抵押物清單和現場照片。

2014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後,被告未能如期還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因情況緊急,原告於2015年3月2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名下2650萬元的銀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石立保字第00059號民事裁定書,但由於各種原因查封並未成功。

2014年3月30日,楊進利與我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我所接受楊進利的委託,指派郭迪律師擔任原告楊進利的一審代理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1、本案雖已申請財產保全,但由於被告拒不開倉庫門,導致抵押給原告的紅木原木一直未能查封,因原告已沒有其它財產,如不及時對上述抵押物進行查封,將無法保證原告債權的實現。

後原告代理人經過與法院、被告多次溝通,最終被告倉庫處的保安同意打開大門,可法院無法進入倉庫無法盤點庫存,只能依據其他關聯案件的清單對部分傢俱進行了保全。但2015年4月11日凌晨1點,被告竟然將部分傢俱和30餘噸小葉紫檀原木搶走,其庫存情況才真正暴露出來,原來已保全的傢俱根本無法落實,而抵押給原告的小葉紫檀原木卻能夠落實,而且可以進行盤點。為了保證原告的債權,承辦律師及時與法院溝通,提交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重新對抵押給原告的小葉紫檀原木進行了查封。

2、為了拖延還款時間,被告故意躲藏,拒不收取傳票等相關材料,為了解決送達問題,原告代理人多次去被告的辦公地址、倉庫地址查看,最終通過留置送達了法律文書,保證了本案的順利進展。

裁判結果

一、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500萬元並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以25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二、原告對被告所有的存放於石家莊市開發區北席倉庫的15噸黃花梨原木、33噸小葉紫檀原木在本金2500萬元及利息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案件受理費171197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76197元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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