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務化解的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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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債務化解的措施是什麼?

國有企業債務化解的措施是什麼?

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

2、債權清繳與財政扶持和抹帳等相結合、實施綜合清欠。

3、鼓勵企業發展,對成長性較強的生產型企業欠款,採取債權轉股權或債權轉投資,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4、規範債權轉讓方式,債權轉讓必須依法簽訂協議,辦理公證

5、明確分工。清欠目標分解到部門,落實到個人,並配套相應的激勵措施。

6、債權清理回收的資金、物資、股權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防止侵佔、挪用債權清理回收物資和資金的現象發生。

二、債務的管理辦法

總體思路:誠實守信,審核確認,綜合處置,分期償還。

(一)審核確認

1、清查 對現有債務組織專項清查,摸清底數。

2、建檔 收集每筆債務的原始憑證,登記項目名稱、當事人、經辦人、負責人,做到一債一檔。

3、認證在充分調查掌握確鑿證據資料的基礎上,對每一筆債務加以客觀認證。填寫“公司債務認證表”,逐一找當事人核實,當事人必須積極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資料,做到不重不漏。清查、審核後予以認證,項目負責人對認證情況簽字。未入賬但已形成的負債,需先審計後再認證入賬。沒有招標文件、合同、經辦人、驗收、現場簽證等資料的債務,按照有關規定暫不予確認。

4、入賬 對於已認證未入賬的債務,經財務部門審核,報公司辦審定後登記入賬,對於沒有認證的債務暫不納入還款計劃。

(二)規範管理

1、按項目實施單位確定債務承接主體,規範債務管理。

2、每年按照債務類別制定償還計劃,列入年度財務預算。

3、在清回債權(貨幣或實物)中,安排50%專項用於償還歷史債務。

三、獎勵政策

(一)債權清理獎勵政策

1、風險類債權,清理回收100萬元以下貨幣資金,按清回資金的10%提取費用;清理回收100萬元以上貨幣資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費用;清理回收100萬元以下物資,按清回物資評估價的5%提取費用;清理回收100萬元以上物資,按增量部分評估價的10%提取費用,上述提取的費用用於債權清理工作中所發生的經費及獎勵突出貢獻人員。

2、呆死類債權,清理回收10萬元以下貨幣資金,按15%提取費用;清理回收10萬元以上貨幣資金,增量部分按20%提取費用;清理回收10萬元以下物資,按清回物資評估價的10%提取費用;清理回收10萬元以上物資,按增量部分評估價的15%提取費用,上述提取的費用用於債權清理工作中所發生的經費及獎勵突出貢獻人員。

(二)債務清理獎勵政策

對已確認的債務,按債務核減額10%的提取費用,用於債務核減工作中所發生的經費及獎勵突出貢獻人員費用。

債權、債務清理工作中所需經費及獎勵費用,從債權回收資金和清回物資變現收入中列支。

對於債務清算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是需要結合實際的債務形成原因,以及債務的數量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債務形成情況所處理的情況是不同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根據不同實際來制訂不同的化解方案,避免矛盾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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