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公司債權轉讓交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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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現行法公司債權轉讓交税嗎?

根據現行法公司債權轉讓交税嗎?

1、債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對於“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依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併入其收入總額計徵企業所得税。

2、債權轉讓不需要繳納印花税

(1)印花税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徵税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税憑證。所以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税。

(2)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税所列應税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税。

3、債權轉讓不需要繳納營業税

企業轉讓債權,從《營業税暫行條例》的規定,也沒有繳税依據。營業税僅對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徵税,而“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税徵税範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税。

二、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舉例説明之。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企業若是在存續期間想要轉讓債權,那麼首先需要確定債權是合法的、接着需要確認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然後才可以與債權的受讓人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在轉讓行為實施之後,還需要將債權已經轉讓的事宜告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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