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欠債會執行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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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欠債會執行股東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欠債會執行股東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欠債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執行股東的。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説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註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二、公司破產後股東還要還債嗎?

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所以只要股東切實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即不用償還破產程序完成後的債務。

但是,如果股東為公司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則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在現實生活當中,公司如果在經營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困難,導致出現了很多債的話,那麼很多的投資者他們會擔心這個債務是否會連累到自己,但實際上通常情況下是不會連累到的,一般都是用公司的財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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