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討債公司要債存在哪些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風險:
1、不合規風險。合法經營是企業的法定義務。“討債公司”無論以何種面目出現,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商賬催收,其違法經營“討債”業務的本質並沒有改變。因此,企業將商賬催收業務外包給“討債公司”,本身就不合規、不合法。
2、“共犯”風險。“討債公司”最經常採用的討債方式卻是威脅和恐嚇。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威脅和恐嚇都屬於違法行為,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當其觸犯刑法時,企業的直接負責人有可能被認定為與“討債公司”之間存在“指使”的法律關係,進而被作為“共犯”一併懲處。即使企業屆時沒有受到“共犯”指控,企業的道德形象、品牌和聲譽將不可避免地收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3、債權失控風險。“討債公司”魚龍混雜,業務人員普遍素質不高。一些企業往往輕信“討債公司”,將一些關鍵的債權憑證交給他們,留下了很大的隱患。在此方面,由於人員意識淡薄遺失債權憑證的;有“討債公司”拿到債權憑證後,自作主張地與債務人進行和解,進而極大地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案例;也有“討債公司”的業務人員拿着債權憑證向債務人收起部分現金後攜款逃跑的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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