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債務是有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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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的債務誰來承擔

分公司的債務是有誰來承擔?

公司法》第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一個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但分公司負責人沒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説分公司的民事責任都由總公司的法人承擔。

二、總公司要承擔哪些責任

1.對於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有承擔補充清償的責任

(1)我國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法》中第四十條規定,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他組織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78條規定,當被執行人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時,當其不能清償債務時,則由企業法人來承擔。如果企業法人也不能償債的,法院判定該企業的其他分公司來償還。

(3)《擔保法》中第17條規定,企業設立的分公司因經營不善,其財產不夠承擔責任的,則由該企業的法人來承擔。

(4)分公司通過合法的登記,成立組織機構,並有一定的財產,那麼就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是可以從事在其法律範圍內的民事活動。但因其不是獨立的法人,所以責任能力也不完整。因而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在自己無力承擔時,還是由總公司幫助承擔責任。

2.對於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有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

(1)二零零六年1月1日起旅行的《公司法》中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但要先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的准予領取營業執照。但分公司負責人沒有法人資格,其產生的民事責任任然歸總公司來承擔。

(2)最高法在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發佈實施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第四十條規定,依法設立並同時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的法人,也可以成為其他組織進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分公司的負責人沒有法人資格,因此其產生的民事責任都由總公司的法人承擔。但分公司卻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所以,在產生債務時,自然是由總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三、分公司的債務能否由其他分公司承擔

在最高法中第七十八明確規定,當被執行人是企業設立的分公司,其不能償還債務時,法院將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當企業法人也不能償還時,法院還可以裁定由企業的其他分公司來償還。也就是説,當一個公司設立了多個分公司,其中若干個分公司產生了債務,它們的財產不夠償還的,則由總公司來償還。如果總公司的財產也不夠償還的,則由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償還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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