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能否一方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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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中能否一方承擔債務

離婚案件中能否一方承擔債務

如果夫妻協商可以由一人承擔責任的,那麼是可以由一方承擔,如果無法協商成功,夫妻共同債務就由雙方共同承擔。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如果認定是一方債務,那就需要一方償還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共同債務範圍是什麼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夫妻離婚之後,一方可以承擔所有債務。但是,這種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也就是説,如果一方沒有能力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另一方還錢。相關法律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夫妻離婚之前,可提前對債務償還進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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