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條的債務如何認定存在借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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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條的債務如何認定存在借款關係?

一、只有借條的債務如何認定存在借款關係?

僅出具借條的借款行為可能並不能認定債務關係成立,這是由於對方當事人可以抗辯借條雖然書寫,但是卻沒有借錢給自己;或者也可以抗辯雖然債務關係存在,但是自己已經還清了所有的錢,此時債務關係歸於滅。借條是書證,在必要時也可以成為物證。

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如何看待借條的證明效力?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但如果借條存在必要記載事項的缺漏、書寫筆跡、材質憑肉眼即能看出異常之處等情形,借條持有人即債權人有義務進一步提供證據加以證實。

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就其抗辯主張的債權受妨害或者受制約、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一般而言,借條作為直接證據,能夠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日期等借款關係的主要內容,但就款項交付情況,特別是金額較大的款項交付,應結合款項交付憑證加以判斷。

如款項通過銀行轉賬的,應提供銀行資金往來憑證;如款項系現金給付的。如款項系現金方式給付的,債權人不能提供款項交付憑證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

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成立借款關係之後,需要及時的書寫一張借條,並且在該借條中寫明借款金額、利息計算等基本信息。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之後,雙方之間只有一張借條的,其實該借條的證據效力不是很強,需要其他證據來加以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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