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條要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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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社會現狀中,夫妻間的財產問題也日益多樣化。而在離婚案件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打了借條的現象,這是一個很常見的關於夫妻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問題,很多離婚當事人為此發生糾紛。那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條要如何寫呢,而婚內借條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條要如何寫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條要如何寫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它應包括以下內容:

1、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二、婚內借條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關鍵要看夫妻間寫的借條是否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約定。所以婚內借條是否有效,不能僅僅依據一張“借條”,還要綜合很多因素考慮。

1、如果僅有一張借條但並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那麼借款行為就不屬實,此時債權一方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有些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玩遊戲,輸的一方給贏的一方寫了一張100萬的欠條,後來兩人離婚,贏得一方拿着欠條要求對方履行,這種借條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就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如果夫妻一方寫了借條並且取得借條確定的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於個人用途,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於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就是不復存在的。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3、如果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那麼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係。

如不認定為有效,就否認了夫妻一方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的存在,使夫妻約定財產製喪失其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夫妻約定財產製與夫妻法定財產製相比,它更強調對夫妻一方私權的保護,而夫妻一方私權(即個人所有權)的實現往往要通過債權的實現來完成。正因為夫妻一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不同於民法理論上債權債務歸同一主體而消滅。因此,從貫徹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角度出發,夫妻間借貸關係應認定為有效。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不是共同債權債務,不因“主體合一”而消滅。當然,根據所借款項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還會出現部分返還和全部返還的不同。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的介紹,鑑於民法典規定對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而發生變化,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如果您對婚內借條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那麼建議您及時的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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