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庭能否追加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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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庭能否追加擔保人?

經濟仲裁庭能否追加擔保人?

可以追加,經濟仲裁追加第三人申請書應向仲裁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建議由本案中的工人作為申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一般會得到批准,效果也更好。

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二、撤銷經濟仲裁的要求是什麼?

對於有符合法律規定情況的仲裁裁決,經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後,裁定予以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撤銷體現了法院對仲裁機構仲裁民商事件的司法監督,但這種監督應當是一種事後監督且具有消極性,也即只有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以後並經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有權力進行審查並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決予以撤銷。

(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為了維護仲裁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仲裁裁決的撤銷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

①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仲裁裁決作出以後,是否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是當事人的權利,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審查仲裁裁決並予以撤銷。

②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

③必須符合法定的事由。

④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可以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裁決,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②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裁定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經濟仲裁庭可以追加擔保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滿足四個法定條件,首先提出撤銷仲裁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其次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第三,必須符合法定的事由,要存在撤銷仲裁的法定條件;最後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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