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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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開庭時間

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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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開庭流程

合同糾紛可以仲裁。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合同仲裁開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然後宣讀仲裁紀律。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以及委託代理權限。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開庭調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的順序,詢問有關產生糾紛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詢問其他證人。當事實調查完結時,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同意,即時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即可宣佈休庭、開庭結束。如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則組織雙方辯論。

(4)如再次調解不成。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應暫時休庭。

(5)休庭時仲裁庭對合同糾紛進行評議,並做出裁決意見。

(6)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結束,致此開庭即告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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