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開完庭還能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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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開完庭還能撤訴嗎?

經濟仲裁開完庭還能撤訴嗎?

經濟仲裁開完庭就不能撤訴了,發生以下情形可以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請:

根據《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二、經濟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請書,個人應當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加蓋公章

2、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攜帶原件供核對

3、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企事業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4、授權委託書

須列明委託事項和具體代理權限,有授權者的簽字或蓋章,並註明授權日期。

5、證據材料

應當附證據材料清單;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好頁碼及證據序號。

6、當事人自己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申請合同仲裁程序

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任何提出的仲裁請求被受理之後,若是在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之前,原告沒有提出撤訴請求的,那麼在開庭審理之後都是會做出裁決的。審理結束之後,仲裁委會需要在裁決書上簽字,然後會採用適當的方式寄送裁決給案件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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