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蓋公章給自己借條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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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私蓋公章給自己借條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怎麼處罰?
員工偽造借條挪用公司資金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借條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出借人履行借款義務。
四、民間借貸關係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在司法實踐中,私自偽造的借條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員工想要跟公司借錢,跟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寫借條,寫完借條後公司才要履行出借義務,如果涉嫌挪用資金,有借條並不代表跟公司之間建立的一定是合法的借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