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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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第二十四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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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我國上述法律規定為民法學界普遍認可,實踐中也投有什麼問題,為了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本條延續了對這類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原則的規定。民法學一般認為,船舶、航空器和汽車因價值超過動產,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準不動產,其物權變動應當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但在登記的效力上不採用登記生效主義,這是考慮到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本身具有動產的屬性,其物權變動並不是在登記時發生效力.依照本法規定,其所有權轉移一般在交付時發生效力,其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法律對船舶、航空器和汽車等動產規定有登記制度,其物權的變動如果未在登記部門進行登記,就不產生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物權發生了變動的物權關係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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