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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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有什麼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員工辭職是終止勞動合同嗎?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員工辭職的,這屬於解除勞動合同,不是終止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這才屬於終止勞動合同。所以,不再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方法是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的規定也是相應不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如何終止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後,雙方不可以隨便終止合同。只有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條件通常有:

1、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就會終止。

這兩條法律介紹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員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的,屬於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雙方不重新續簽的,屬於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跟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另一種是勞動合同到期而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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