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到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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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到四十五條

國家節假日也就是指國家法定假日,每年年初的時候其實國家都會對法定節假日出台相應的規定,根據當年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年度法定節假日是怎麼來進行放假。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內就需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來給員工放假,同時也要保障員工在國家節假日內的福利待遇,如果在此期間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工作的話,則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才行。一般法定節假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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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四十一條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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