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寫的欠條報警能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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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脅迫寫的欠條報警能立案嗎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也就是説,在被欺詐、脅迫情況下寫的欠條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那麼該欠條就是無效的;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受脅迫方、受欺詐方主張撤銷欠條的,應當就其被欺詐、被脅迫一事向人民法院舉證;而對方應當就欠條的真實性、欠款來源、欠款構成等內容進行舉證。當然,如果是受脅迫向他人出具借條的,受脅迫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查明事實,若經查明,脅迫方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條、欠條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的,那麼該案就應當公安機關根據刑事案件處理流程予以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會中止審理,以刑事案件判決為依據,再對民事案件作出相應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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