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抵押權是否屬於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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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物權。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法律規定抵押權是否屬於物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債權人)就可以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1、主債權消滅。這是最常見的抵押權消滅原因。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主債權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滅,抵押權也將隨之消滅。但若債務系由第三人清償,則抵押權不因債務的消滅而消滅,此時第三人為實現其追償權,得代位行使原債權人的抵押權。

2、抵押權實現。抵押權人以拍賣、變賣或折價等方式實現後,無論主債權是否全部清償,抵押權均為消滅。其未受清償部分,變為普通債權。在一物多抵的情形中,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其他抵押權是否消滅視先次序抵押權人受償後是否還有剩餘價金可供分配而定。

3、抵押物滅失。抵押物滅失,抵押權自然消滅。但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滅失後有殘餘物或殘餘價值的,或因抵押物滅失而得有賠償金、保險金、補償費等時,抵押權仍然繼續存在。

4、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通説認為抵押權雖得不罹於主債權之消滅時效而消滅,但從穩定民事關係、維護社會秩序出發,抵押權不得永續存在,而應有一定存續期間,該期間在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

抵押權就是通過這一項物品的抵押,以此來獲得相應的擔保,從債權人手上來進行獲得一定的資金,當自己將所借的財產進行償還之後,債權人就會歸還其物品,如果沒有償還對方可以對該物品進行處置,以此來進行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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