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應履行義務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不安抗辯權應履行義務是怎樣的

一、不安抗辯權應履行義務是怎樣的

由於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關係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關係到後履行方的利益,因此,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不安抗辯權,逃避合同債務的履行,法律也規定了權利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包括:

1、舉證義務。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須有對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確切證據,否則即應負違約責任。

2、通知義務。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避免對方遭受利益損失,並使對方得以及時提供履行的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哪些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

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須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有規定或約定不能履行合同的狀況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實踐中當事人行使中止履約權時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具有履約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等給付的現實危險。當事人在中止履約後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對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