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履行順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法律賦予大家的權利很多,其中有一種就是抗辯權,當然抗辯權又分好多,不安抗辯權就是其中的一種。不安抗辯權主要是針對合同而言的,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按照不安抗辯權履行順序履行即可,但是履行順序是什麼呢,可以一起去探討下。

不安抗辯權履行順序是什麼

一、不安抗辯權履行順序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人與相對方關於合同履行順序的關係是債權人先履行合同。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且有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二、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根據上文對不安抗辯權內涵的論述,結合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安抗辯權的適用需要具備以下四方面條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係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第一是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喪失商業信譽;

(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5)其他情形。

第二是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第三是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極為不利的地位。

三、不安抗辯人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民法典68條之規定。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進行的,準確的説在合同履行出現了不按時履行時行使的。目的就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在監督大家對合同履行的基本情況,最終目的是確保合同雙方能夠積極的履行自己應該履行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