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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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主要包括:

1、後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後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後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在後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二、不安抗辯權引起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該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使不安抗辯權可引起兩種法律後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當事人採取相應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後,如果當事人未提供適當的擔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體現在概念上,行使不安抗辯權後,通常會產生兩種後果,第一種是終止合同,第二種是解除合同。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舉證義務在先履行當事人一方;先履行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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