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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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相應的抗辯權,其中包括了後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等等,當事人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行使抗辯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怎樣的?本站小編 將在下文 中為您詳細説明 。

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怎樣的?

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鑑定了一個貨物買賣合同,我為賣主,約定貨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產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比如,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和第一個一樣,如果我沒有交貨或者部分交貨,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辯。

二、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情形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

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會。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為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兩者適用的情形也是不同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合理行使抗辯權,如果不具備行使條件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會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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