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寫共同借款人債務就屬於共同債務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7W

一、借條上寫共同借款人債務就屬於共同債務嗎?

借條上寫共同借款人債務就屬於共同債務嗎?

1、借條上寫共同借款人債務不一定就屬於共同債務,例如借條上有兩個以上的借款人,但僅有一個在落款處簽字的,該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

在借條上簽字一定要謹慎,避免因為草率簽字而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其實除了簽字以外,無論是借錢還是擔保,都需要謹慎,以避免自己的權利受損。

2、如果貸款存在主次借款人之分,那就説明是共同貸款。

不管是主借款人還是共同借款人,對貸款都是需要承擔應有的還款責任的。

3、當主貸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以還款時,次借還人應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

借款人也就是債務人,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債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共同借款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1、共同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也就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共同借款人其中的任何一個人還款。

2、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3、在借款協議中,共同借款人一般不約定借款的用途和使用份額,但在應訴抗辯時常要求據此分配債務,法官認為借款的實際使用和內部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但若債權人在借款時或抗辯時對其進行了認可,則可以據此進行債務分配。

4、認定共同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但需做多樣化處理:

(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辯其內部存在約定的或者實際的使用份額,則對此抗辯內容進行審查,一旦查明屬實,就在判決主文中明確承擔了債務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額進行追償;

(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辯存在使用份額,亦未對共同借款行為做出解釋,則在判決中明確承擔了清償義務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實際使用份額向其他借款人進行追償。

現實生活之中存在借條上可能存在多個借款人,但是落款處只有其中一個借款人欠了自己的名字、或者是按手印了的情形,此時並不能一概認定其他的未簽字、未按手印者不是借款人。這些可能的借款者,若是不想承擔還款義務,可以在收到還款請求時向對方出示證明自己並未收到借款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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