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和擔保債權哪個優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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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和擔保債權哪個優先償還?

一、破產費用和擔保債權哪個優先償還?

1、破產費用和擔保債權一般前者優先償還。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這兩類權利在破產程序中都享有優先權,但對應的債務人清償財產範圍不同。擔保債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原則上應當優先從無擔保的財產中支付。

2、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二、擔保債權的法律規定有哪幾種?

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係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係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人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2、抵押

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債務人不履行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最常見的質押是當事人與當鋪所進行的交易。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可作為質押的權利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4、留置

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相比較於普通債權而言,有擔保的債權獲得償還的可能性更高。如果債務人在沒有還清借款之前破產了,那麼債務人的財產需要用來償還破產費用、共益費用、以及有(無)擔保等的債務。在債務人破產的情形下,清償順序越靠後,獲得清償等的概率也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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