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破產物權優先於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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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破產物權優先於債權嗎

關於破產物權優先於債權嗎

是的,這是由於:

第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説,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債權要成為物權必須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一般的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第三,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麼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佔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其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有義務返還。

第四,在權利設定上的區別。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佔有為權利象徵。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佔有為權利象徵,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徵,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亦以登記為權利象徵。

第五,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二、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在宣佈破產的時候是需要對債務進行清償的,而債務在進行清償的時候會按照一定的順序來進行,一般破產物權會優先於債權。這主要是由於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是不一樣的,物權具有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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