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序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順序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哪些

一、順序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哪些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後順序。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後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1、當事人須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首先,合同的類型須是雙務合同且互負債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的前提條件。其次,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為按約定履行債務。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須以他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為要件。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一方拒絕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能夠履行為基石的。如果一方已經履行,而另一方因過錯不能履行其所負的債務,則只能適用債不履行的規定請求救濟。

“順序履行抗辯權”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另有使用“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詞語的。仔細説來,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強調先履行一方應先履行其債務:“後履行抗辯權”則強調抗辯權人本身履行的後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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