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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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辯權順序是當事人互負債的時候,是會有先後的履行順序的。在我國傳統的民法上,那些在同一時間內履行抗辯權的和那些不安抗辯權的理論的,卻是沒有順序的去履行抗辯權的。那麼對於這先履行抗辯權順序去搜集了一些相關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們去更好地瞭解它。

先履行抗辯權順序是什麼

一、順序履行抗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有先後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

4、應當先履行的一方請求應後履行的一方履行。

二、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是什麼?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後履行一方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各玩各的!)。

3、因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構成違約。

三、先履行抗辯權順序法學定義是什麼?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值得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不過,2008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7題選項A使用了“順序履行抗辯權”一詞。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詞語的。仔細説來,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強調先履行一方應先履行其債務;“後履行抗辯權”則強調抗辯權人本身履行的後在性。

快速區分3個“履行抗辯權”:

1.順序履行抗辯權—— “對”先履行人的抗辯權;

(該抗辯權的行使主體都是後履行義務人,行使對象都是 先履行義務人;有的人稱其為“先履行抗辯權”,有的人稱其為後履行抗辯權,其實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辯權——“對”後履行人的抗辯權;

3.同時履行抗辯權—— 任一方“對”其對方都可以行使;

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首先去履行的一方會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而會停止履行自己的義務,後履行的一方仍然有權去拒絕履行的要求,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如果你還有所不瞭解,你可以去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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