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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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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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成立要件,先履行抗辯權成立後的效力

一、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成立要件按照《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關於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説與否定説之爭。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合同法》第67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裏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二、先履行抗辯權成立後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地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先履行抗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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