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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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一般是一方先履行義務,另一方需要支付價款,諸如工程建築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都屬於此類合同。對於對方沒有履行義務的,另一方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支付價款。由於義務的履行存在先後順序,故而也有朋友認為先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事實是否如此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先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不是先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合同法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 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判斷先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觀點是錯誤的,順序履行抗辯權,有先履行和後履行之分。先履行抗辯權值存在與雙務合同之中,在行使抗辯權之時,需要通知對方,在法定的可以行使抗辯權的緣由消失之後,需要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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