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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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債務出現糾紛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但是債務人下落不明該如何起訴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起訴

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起訴

1、債權人起訴對方最好在其離開住所地一年以內起訴,因為有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項:“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債權人起訴後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證據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傳喚被告,公告期限屆滿,被告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這裏的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項:“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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