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和共益債務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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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債權和共益債務區別是什麼?

破產債權和共益債務區別是什麼?

破產債權和共益債務區別主要在於定義不同、法律適用不同等,對於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而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破產案件受理後,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以及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費用,管理人以債務人的名義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二、破產債權包括的內容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4、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5、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三、共益債務包括的內容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司法實踐中,破產債權是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共益債務是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兩者的適用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債權和債務處理事項而定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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