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和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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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權和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用益物權和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物權直接支配標的物,是物權的基本內容。在這一點上物權與債權不同,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於債務人的行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例如租賃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賃物。

2、物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了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特定債務人為給付,對於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債權人不得主張權利。因此,債權為相對權,或稱對人權。

3、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而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權為權利人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他行使物上權利的干涉,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權是一種對世權;

其次,同一物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時並存着物權和債權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4、物權一般為永久性權利,而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一方面,債權多具有請求期限,在請求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也不負履行債務的義務。另一方面,債權有一定的存續期限,期限屆滿,債權即歸於消滅。

二、債權的基本特徵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我國的物權是我國的常見的民事的權利的類型之一,此時我們應當在行使物權或者是其他的變更物權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物權的權益等,不要使自己的權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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