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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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如何
律師解析: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
但是之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供相關的證據。
補充申報債權也會產生相應的費用,該費用由補充申報債權人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
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
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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