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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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限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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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債權應當由債權人申報怎麼申報?

共益債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 (1)因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破產管理人基於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的考慮,有權決定繼續履行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因此,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權應向管理人申報。 (2)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第三人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時,債務人作為受益人需要對此作出償付;債務人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時,要將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這兩種債務在破產程序中屬於共益債務。 (3)為繼續營業產生的債務。為使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或者出於重整考慮,破產企業要繼續營業。在營業過程中發生的工人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由於營業產生的其他債務均屬於共益債務。 (4)破產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因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需要賠償發生的債務也是共益債務。 (5)債務人財產到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因為債務人財產自身的原因而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屬於共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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