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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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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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債權人可以反悔嗎

可以,物抵債,簡單舉例來説,就是原本欠別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期限屆滿後無法償還,便約定用某物來抵債,或者在借款時就約定若按期無法償還,將用特定物來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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