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條過了兩年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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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明確的是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條過了兩年沒過過訴訟時效,債權人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權”,這種“訴權”的行使不受限制,法院必須受理當事人的訴請;法院受理後,需要審查是否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事由,但需要注意,“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所以,不管怎麼樣法院都會受理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條過了兩年能起訴

2:如果債權人的債權過了訴訟時效同樣不影響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還債。自古就有“借債還錢”的道理,只要債務人願意償還這筆自然之債,債權人完全可以“欣然接受”。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對自然之債可以不予償還,並且在訴訟中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一旦債務人償還了自然之債,事後不能以自己不知訴訟時效的規定或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請求向債權人返還,法院也不會支持債務人的請求。

3:如果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支持訴訟請求,並且債務人以此為理由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就沒有機會實現自己的債權了嗎,並非如此!還有轉機的機會。辦法如下:

①.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並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着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②.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説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③.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在訴訟時效以內的民間借貸糾紛,是可以隨時進行起訴處理的,如果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話啊,也是可以進行起訴處理,並不會喪失訴訟的權利,但是會容易失去勝訴的權利,因為對方可以用已過訴訟時效來進行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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