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違約金多少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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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違約金多少最大?

借款合同違約金多少最大?

違約金沒有具體的限額規定,一般來説借款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民典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的區別

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相比具有以下區別:

1、從違約金的數額來看,懲罰性的違約金設定時並不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其數額必然與實際損失不完全符合。補償性違約金在設定時需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在補償性違約金條款過高時,法院應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額作適當的減少。

2、由於補償性違約金宗旨在彌補違約後所造成的損失,因而受害人在請求支付補償性違約金的同時,不能另行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而懲罰性違約金旨在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因此不能代替損害賠償的作用,受害人除請求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外,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補償性違約金的支付要考慮實際損失,如果違約未造成實際損失,則違約當事人有權要求減免;而懲罰性違約金一般不考慮實際損失。在司法實務中,應就違約的不同形態而分別適用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相關法律對遲延履行作出了懲罰性的特殊規定,即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遲延履行作為違約的一種形態之一,與其它違約形態(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相比其區別主要在於遲延履行不會產生合同全部履行的實際損失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少,而其它違約形態則可能導致實際損失的發生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大。因此,基於違約形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違約金設計方面就遲延履行這一違約形態作出了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即特殊規則,而其它違約形態卻採取補償性質的賠償制度。因此,根據我國法的適用原則,例外性的規定必須具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作為懲罰性的違約金的適用,是一種例外性的規定(即遲延履行),因此,在當事人未明確違約金的性質或違約金的適用存在爭議時,當事人只能就遲延履行可以請求和支付懲罰性的違約金,而對其它違約形態則不能請求和支付懲罰性的違約金(如不適當履行)。違約金在一般情況下應為補償性,如果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法律無特別規定違約金為懲罰性的,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應為補償性違約金。

借款合同違約金,是為了防止有一方違約而設立的合同條款,目的是保障約定一方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借款違約金是有一定的上限金額,所以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要明確寫明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俗話説有借有還,再借不難,所以借款人應該儘量及時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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